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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租赁中免租期及预收租金的增值税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23 10:50  浏览次数:

  企业经营租赁中免租期及预收租金的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约定免租期的,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免租期没有特殊政策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出租)kaiyun,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对于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

  为此,2016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了。

  必须注意的是,“免租期增值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所称的免租期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如果整个期间都是免租,那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了。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租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收到预收款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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